四川峨眉山茶业公司质疑核名权行使过于主观,在反复的上诉间寻求法律公正
俗话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近年来,随着创业者越来越多,有关企业名称核准申请纠纷也越来越多,许多创业者费尽心思确定了一个合意的公司名称,却因为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法规的不了解而导致被驳回,也有一些被驳回的企业质疑核名权行驶中是否足够公平、公正,在他们看来种种关系、种种原因都有可能导致执法者对企业名称理解的主观偏差,从而导致预核企业名称被驳回。
龙先生、程女士便是一起有关预核企业名称诉讼案的原告,因不服被驳回预核企业名称“四川峨眉山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他们与四川省工商局展开一场起诉、上诉、再起诉、再上诉的拉锯战。
2009年9月27日,龙先生、程女士参照“四川省峨眉山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峨眉山煤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峨眉山风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企业,申请预核企业名称“四川峨眉山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却遭四川省工商局的“强烈反对”。2009年10 月14 日四川省工商局以1991年5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予以驳回。为此,龙先生、程女士非常纠结,他们不明白为什么用“峨眉山”作字号,地产业、煤业、旅游业均可,却偏偏茶业不行?于是一纸诉状将四川省工商局告上了法庭。
诉讼中,省工商局又以该预核企业名称违反《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为由进行抗辩。2010年4月8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根据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的规定认为:“峨眉山虽是四川省峨眉山市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同时也是著名风景地峨眉山的名称,且峨眉山从历史及公众的普遍认同其作为名山的含义均强于作为行政区划地名的含义。”由此,法院判决龙先生、程女士胜诉,并依法撤销四川省工商局做出的(川工商)登记内驳字[2009]第6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省工商局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 7月 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峨眉山”虽是四川省峨眉山市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其所指向的并非仅为峨眉山市这一行政区划。根据众所周知的事实,峨眉山不但是国家级风景区,其作为我国佛教名山更有着浓厚的宗教意义,且“峨眉山”作为名山而存在的历史远比四川省峨眉山市行政区划的建制悠久。因此,“峨眉山”显然具有除行政区划的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其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均系工商总局发布施行的现行合法有效的部门规章,且从两者规定的内容看,并不存在互相矛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是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补充。由此,“维持原判,驳回省工商局的上诉请求”。为此,龙先生、程女士长长地舒了一口气:“幸好法律是公正的,前期为此企业而投入的约2000余万元包装设计、厂区规划、建设用地均没有白白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