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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国有老字号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

时间:2010-02-27 14:35 互联网 点击:我要评论

热门标签: 监管 国资 机构 商务


第五条,支持国有老字号企业采用现代管理技术。鼓励国有老字号企业积极导入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建立健全科学的激励、决策和用人机制,重视企业的制度化、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条,鼓励老字号企业立足主业、突出特色,通过持续创新适应时代变化。引导老字号企业立足原有行业,围绕主营业务提炼和发扬特色魅力,锻造核心竞争优势。支持老字号企业在保持传统特色的基础上推陈出新,以市场需求变化和市场安全要求为导向,以产品、服务方式和服务环境的创新为突破口,吸引新顾客、开拓新市场、获得新发展。
第七条,指导老字号企业挖掘和弘扬文化内涵,积极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多种方式指导老字号企业向内涵式发展转变,深入挖掘和弘扬诚信为本、顾客至上、和谐周到的文化内涵,继承和发扬传统优秀的经营服务理念,恢复和提高老字号独有的商业文化优势,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加强对老字号文化品牌保护和传承。对于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获得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和北京名牌的市属老字号企业,要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股权结构优化,在加快改革的基础上,可以从国有资本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本金注入,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品牌市场价值。对于部分由于经营不善即将消失或已被淘汰的老字号企业,对其文化品牌进行收集整理和妥善保护,政府支持注册和保管其字号,并适时引入新的投资者、经营者,予以恢复。鼓励和支持老字号企业保护、恢复和传承传统绝技绝艺绝活,培养老字号技艺传人。
第九条,对已完成改制和产权结构优化的老字号企业给予支持。对已完成改制和产权结构优化老字号企业将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对符合“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和“品牌发展专项资金”要求的项目,优先予以考虑;优先推荐申报“中华老字号”、“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优先扶持到国外发展,举办和参加境外展览会、开展国际市场宣传推介活动;在展览会、展示会、文化促销等活动中优先给予安排。
第十条,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区县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按照本意见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国有老字号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为国有老字号企业提供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老字号企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老字号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支持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相关市属企业集团要结合自身的“十一五”发展规划,支持所属老字号企业的改革,特别注重老字号品牌的发掘、培育和保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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