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博物馆管理办法(5)

时间:2010-02-25 15:49 点击:我要评论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 (二)开放时间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

  (二)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三)无正当理由,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非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九条 博物馆应当逐步建立减免费开放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国有博物馆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费制度,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参观实行减免费制度。

  第三十条 鼓励博物馆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撤销审核同意意见,由相关行政部门撤销博物馆法人资格。

  博物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收藏到书签: Del.icio.us QQ书签 Baidu搜藏 Google书签 Yahoo书签 新浪ViVi 365Key网摘 POCO网摘 Windows Live 和讯网摘天极网摘
发表评论
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注意:本站评论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