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法》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是如何规定的?
答: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是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对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和组织实施保护规划的责任人、保护规划编制机构的资质要求,以及保护规划内容的基本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为确保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办法》规定:保护规划的编制机构要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保护规划须经国家文物局审定方可实施,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的责任人是省级政府,保护规划的要求也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问:如何对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和管理?
答:将文物保护法确定的各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纳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在现阶段是比较有效的。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问:能否介绍一下警示名单制度的有关情况?
答: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制度,是《办法》确定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又一项基本法律制度。这项制度,总结了我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经验,也借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机构的工作制度,将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和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有机结合。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