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本之在经营了该企业两年后,胡氏兄弟多次催要商标使用权转让费无果。2010年9月,周本之将宁夏敬义泰清真食品公司全部股权及其资产出售给了他人经营。而“敬义泰”的商标和“中华老字号”的公司字号从2007年11月之后一直由周本之使用。
事实上,当时周本之是想成立宁夏双宝菜篮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而受让宁夏敬义泰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也是为了将双宝菜篮子公司发扬光大,因为种种原因, 至今为止,宁夏双宝菜篮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没有登记注册。在周本之经营宁夏敬义泰清真食品公司的两年时间里,使用的也只是“敬义泰”的品牌和“中华老字号”的字号。
纠纷以法庭调解告终
2010年12月,胡普、胡升两兄弟将宁夏双宝菜篮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周本之,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银川市中院经过庭审后,于 2011年4月作出判决,判处周本之支付胡普、胡升注册商标使用费15万元。一审宣判后,周本之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
4月26日,银川市中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在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针对周本之及其代理人提出的胡普、胡升兄弟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以及另外提出的周本之向银川鼓楼饭店公司支付了18万元回购款是否与此案有关的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辩护。
周本之及其代理人提出,“敬义泰”商标注册时,虽然是由胡氏兄弟操办的,但是由宁夏敬义泰清真食品公司来注册的,胡氏兄弟虽是股东,但不能对商标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以胡氏兄弟不具有诉权。另外在2008年9月,由于银川鼓楼饭店公司提出宁夏敬义泰清真食品公司是承包给胡普来经营的,并出示了承包经营的合同,周本之未与胡氏兄弟商议下,与银川鼓楼饭店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并支付给鼓楼饭店公司18万元,回购了宁夏敬义泰清真食品公司。而对于周本之出示的这份补充协议,胡氏兄弟并不认可,胡普认为这份协议属于伪造的,当时自己和鼓楼饭店公司并没有签订过任何承包协议,他创立敬义泰食品有限公司, 是独资,鼓楼饭店没有投一分钱,“敬义泰”这个商标跟鼓楼饭店没有一丝关系。
双方唇枪舌战了两个小时,因为对承包协议的真实性存有异议使案情一度陷入僵局,主审法官也提出将对这份证据进行调查,在庭审结束后提出双方是否接受法庭调解。原本势如水火的双方都愿意接受法庭提出的调解解决,由于双方报出的调解价格也相差不远。法庭表示庭审结束后,将继续通过调解来解决此纠纷。
庭审结束后,胡普的律师告诉记者,目前,他们暂时不会对鼓楼饭店提出的对“敬义泰”商标享有持有权的问题进行追究。由于“敬义泰”商标2013年12月31日到续费期,届时,这一问题终会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