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老字号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推动国家商务部“振兴老字号工程”,加强对传统文化的挖掘和保护,促进企业品牌经营,引导老字号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南京市《市政府关于保护和促进南京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3】252号)的文件,和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南京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宁商商贸[2013]61号)的文件精神,在商务主管部门的积极组织和有关企业的密切配合下,第一批“南京老字号”认定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已经顺利完成。经有关机构和专家的严格审核,认定44家为第一批“南京老字号”企业,现通过南京日报、南京市商务局网站、南京市老字号协会网站及官方微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截至2014年8月16日。
南京市老字号协会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