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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不分先后)
南京老字号标识征集评选结果出炉
南京公布首批“南京老字号”认定名单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南京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南京老字号”标识的使用,依据《“南京老字号”认定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京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南京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南京市商务局和南京市老字号协会认定的“南京老字号”企业或品牌(以下简称“南京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南京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南京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四条 南京市老字号协会对“南京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南京老字号”标识著作权等属南京市老字号协会所有,由标准图形和“南京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1种“南京老字号”2色标识。“南京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及与商标的组合使用方式详见附件。
第六条 “南京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南京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南京市老字号协会统一制作“南京老字号”证书和牌匾,统一编号。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牌匾如需复制使用,应向南京市老字号协会提出申请,并注明用途、数量和使用范围。经批准后按指定样式和工艺进行制作,并由所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监督使用。
第八条 “南京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九条 “南京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 “南京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获得“南京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被取消“南京老字号”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南京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南京老字号”标识。原有牌匾和证书由所在商务主管部门收回,统一销毁和注销。
第十二条 “南京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所有权发生变更后,“南京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于10日内报所在的商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