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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0-02-26 14:01 未知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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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为维护“中华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我部研究制订了《“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  务  部 
  二00七年四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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