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场 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 一年多后,商评委做出“维持商标”决定。信远斋公司起诉商评委,称之前诉讼中,作为萧宏苋持续经营证据的销售发票可能是假的。法官通知萧宏苋到税务局查验,萧宏苋认为其他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其在持续使用商标,因此拒绝前往。一中院鉴于此推定信远斋公司的质疑成立,发票不再作为证据采纳,判决商评委再次重做决定。萧宏苋上诉,仍败诉
第三场 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 商评委基于上述判决,对“信远斋”商标作出“撤销”决定。萧宏苋再次起诉商评委,但两审均败诉。法院认为,法院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发票不能作为证据,故商评委无须再查验发票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