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呼吁修改商标法 明确立法本意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沈亦可认为,一个商标侵权几十年的公司,最终竟被“扶正”,这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悲哀。
“司法与行政执法不到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能得到根本遏止,是造成"信远斋"维权困局的原因之一。”他表示,更重要的原因是商标法目前的法条与其立法本意有背离之处。
“三年不使用就撤销”的立法本意,是清理空占商标资源的垃圾。而本案的情况不是这样。即便当时萧家的信远斋确实停止了经营,也是因被长期严重侵权造成的。
“在司法无力充分保护商标持有人、惩治侵权者的现实状况下,以三年没使用为由把商标撤销,既对商标持有人不公平,客观上也是对侵权者的一种鼓励。”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进一步解释说。
针对此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呼吁修改商标法,细化相关法条,使执法机构在审查类似案件时,不再单纯地看“商标是否三年没使用,也要考虑不使用的真实原因。”
市场地位失去 法律地位也将随之失去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集团高级合伙人潘亦藩一针见血地指出,企业越小在市场上越没有话语权,法律地位,也会因市场地位的失去而失去。如果没有经营,品牌就保不住。
沈亦可说,目前很多政府机构有着“GDP思路”,就是谁能把它(商标)做大,我就把它给谁,而法律有时候是应该保护弱者的。
身为工商系统干部的杨竖昆也表示,信远斋公司的胜利,或许与其最初有着“集体所有制”的身份有关,“长期以来,我国对利益的保护,总是遵循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的标准。一旦三者冲突,被牺牲的往往是个人,而不是完全中立地从知识产权的利益准则上去考虑。”
沈亦可认为,知识产权作为经济权利,并不是血缘继承,而是以法确定的。我国推行商标制度后,商标权谁先申请就归谁。无论萧家是否是信远斋传人,既然已经注册了商标,那商标权作为他的公民私权,就应得到尊重。
“信远斋诉讼的深层次意义在于,其私权属性被执法机构否定,折射出目前的执法价值判断。” 他说。文/记者 闫新红 付中
场次 时间 诉讼过程
第一场 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 萧宏苋一审被判败诉。上诉后,他提交了一系列新证据:2000年11月6日《北京经济报》的一篇图片新闻,图中萧宏苋正在销售酸梅汤;圆明园旅游服务公司出具证明,证实上述图片摄自圆明园,1991年5月至1998年10月,圆明园的商店卖过萧宏苋提供的酸梅汤。最终,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本案尚需慎重审查,判决商评委重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