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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0-02-27 14:28 互联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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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为维护“中华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我部研究制订了《“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  务  部 
二00七年四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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