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为维护“中华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我部研究制订了《“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 务 部 二00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