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消费者作为成年人,在明星代言的case中,似乎不可以仅仅以受害者的身份博得同情。对社会客观现象的应有认知,也是一个成年公民以及消费者所应该具有的素质。作为一个成年社会人的认知和成熟的素质,它更需要靠自我营造而不能仅仅依赖声讨以及法律的援助。
其实,什么样的受众养育什么样的广告商,也同时养育什么样的代言明星,任何事件,都是由其发生的环境营造的。之所以有代言虚假这样的商业“权谋”,其间必然也有偏好这类“权谋”的消费者“喂养”的责任。所以,除了在法律界面争取保护之外,消费者们似乎也应该检讨一下自身。认知能力的低下,未必就是一个成年人应有的素质,所以为之付出代价也实属正常。
消费者既然会信服这些代言广告,便基本属于这些代言明星的秀场受众。所以,最实在的办法明摆着:如果你感到上当和吃亏,那你大可以在声讨代言者的同时,不但对那些代言品予以唾弃,而且连代言者们赢得社会知名度的主业市场的作品,也一道予以唾弃。釜底抽薪,远比抽刀断水来得结实。明星们如果连他们自己在社会上博取名利的秀场都遭遇拒绝,我想,他们或许就不会轻易以这样那样的理由辩解开脱,而会从饭碗角度考虑问题了。那样,他们自然就会对类似事件及其后果表示出应有的敬畏,姑且不论这敬畏是屈服于名利金钱还是道德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