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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升级企业可沿用“老字号”

时间:2011-11-01 09:04 中国江苏网 点击:我要评论

11月1日,新版《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对于不少从事个体经营和打算创业的市民来说,无疑是一个极好的消息。

中国江苏网10月31日讯 11月1日,新版《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对于不少从事个体经营和打算创业的市民来说,无疑是一个极好的消息。


    日前,笔者前往新浦工商分局,在注册登记科看到前来办理登记手续的市民络绎不绝,还有不少市民打进电话或者专程前来咨询新旧条例的变化。工作人员告诉笔者,截至10月底,全区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达到16564户,占总登记数目的5成。其中,仅今年新增加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就达到579户,而这个数字必定会伴随新《条例》的实施出现新一轮增长。


    那么,新《条例》“新”在哪里?对个体工商户和打算创业的市民来说,又“实惠”在哪里呢?为此,笔者联系了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新《条例》进行解读。


    个体户准入门槛降低


    工商工作人员告诉笔者,新《条例》的出台是建立在1987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基础之上的。伴随改革开放逐步深入,自主创业的个体户已经成为解决城乡就业问题的主要渠道,并成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不可忽视的力量。因此,新《条例》降低了个体工商户的准入门槛,对个体工商户的身份、经营范围、人数等方面的限制都给予放宽。


    取消个人工商户身份限制。工作人员告诉笔者,旧《条例》中规定,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必须是“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而新《条例》则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市民”。这也就意味着,许多在原有工作之外的有经营能力的人,只要其所在工作单位没有禁止条件,就都可以兼职成为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放宽。旧《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而新《条例》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都应依法予以登记。从准许范围改为“不禁止则容许”大大拓宽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领域。


    不过,工商工作人员提醒,诸如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公共场所、职业介绍、营利性医疗机构等近百种行业,必须取得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应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职业介绍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前置许可,才能获准进入,取得营业执照。


    除此之外,新《条例》还取消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限制。工作人员表示:“从前个体工商户只允许有一到两个帮手,有技术的可以带三五个学徒,也就是说人数不得超过8人,这就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带来难题。尤其是从事餐饮行业,服务员、厨师、前台、洗菜员等从业人员一相加很容易超过8个人,登记时,身份必须由个体工商户转为私营企业,这样又需要配上专门的会计出纳,还有额外的税负,对于不少经营户来说,无疑是一笔沉重的负担。而如今这个压力没有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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