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非遗发〔200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的精神,文化部将于2009年9月开展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条件
已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标准: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二)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四)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重大影响。
二、关于申报程序
(一)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文化部。
(二)中央直属单位推荐的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应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属地区同意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文化部。
三、关于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向文化部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单位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意见。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省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具体格式见附件1)。中央直属单位可参照本项目申报书格式,提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函件。
(五)已正式公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文件。
四、关于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认真准备,做好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
(二)重点关注下列项目:
1.边疆省区少数民族的项目;
2.有利于增强海峡两岸和海外华人文化认同的有关项目;
3.与周边国家共同拥有的项目。
(三)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具体承担申报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