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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0-02-23 15:09 未知 点击:我要评论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银监会 证监会 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银监会 证监会 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商改发〔2008〕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地局)、文化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局、证监局、文物局(文管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培育我国知名品牌,加强对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的精神,引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的老字号企业加快创新发展,进一步发挥老字号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将《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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