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公司)以商标被侵权为由,一纸诉状将中山市一个体工商户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这一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简某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6000元给原告公司。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8日,张小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中山市石岐公证处的公证员一起到位于中山市东凤镇某针车行的店铺。由委托代理人以顾客的身份向该店铺购买“张小泉”剪刀1把,支付货款15元,并取得盖有“该针车行业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1份。根据张小泉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该剪刀属于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简某光经营的针车行销售侵犯张小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侵犯了张小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称,张小泉品牌成名于1663年,是中华老字号,也是目前刀剪行业中唯一的中国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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