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名录”的列入标准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列入标准共有5条,要求申报国在申报文件中证明,推荐列入的项目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该项目属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将该项目列入名录,将有助于确保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提升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反映世界文化多样性,见证人类的创造力;
3.已制订了一些保护措施,可保护并宣传该遗产;
4.该遗产的申报,是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尽可能广泛参与下提名的,是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事先自主认可的;
5.该项目已列入申报缔约国领土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之中。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列入标准共有6条,要求申报国,或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要求申报人,在申报文件中说明,推荐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项目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该项目属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a)尽管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和缔约国均做出了努力,该项目的存续仍然危在旦夕,因此该遗产急需保护;(或)(b)该遗产正受到严重威胁,特别急需保护,若不立即加以保护,将难以为继;
3.已制订了一些保护措施,使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能够继续实践和传承该遗产;
4.该遗产的申报,是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尽可能广泛参与下提名的,是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事先自主认可的;
5.该项目已列入申报缔约国领土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之中;
6.在特别紧急情况下,根据《公约》第17条第3款,已就该遗产列入名录事宜与有关缔约国进行过协商。
比较以上两个名录的列入标准,我们会发现两个名录之间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们均要求制订保护措施,均强调申报主体和保护单位的参与及其重要作用。后者申报列入的项目必须是濒危遗产,需要马上进行抢救。前者则通过列入名录彰显遗产,以期达到宣传、认同、保护之目的。
我们在申报工作中,不能同时申报两个名录,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定申报 “急需保护名录”或者“代表作名录”。根据规定:申报的项目如未获批准列入名录,在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因此有关申报单位在报申报材料时,一定要慎重,要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后,决定是否申报和何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