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执行巡视检查制度好、为保护文物作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由市文物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按规定执行巡视检查制度的, 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处罚。 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重失职, 造成文物损毁重大后果的,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文物局负责组织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