翘首期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经过社会各界的多年努力,于今年2月25日正式出台,并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这可以说是我国非遗保护的一次阶段性胜利。那么,有了《非遗法》是不是就意味着今后非遗保护的工作就一帆风顺了呢?伴随着《非遗法》的推行,众多代表委员的讨论之声不绝于耳。
王文章(全国政协委员、文化部副部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
《非遗法》还需要有细则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根本的还应该是立法保护。《非遗法》的出台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及社会各界,从重视的程度、保护的措施上,以及经费方面、制度方面、设施方面、政策方面都会加强。同时,对一些受到保护的传承人本身来说,能从科学、法律的意义上认识什么是保护,怎么保护。
但国家的立法是根本性的,如何更好地贯彻实施,还需要有细则,目前文化部正在制定贯彻落实《非遗法》的相关细则。比方说在扶持传承人的政策方面,由于传承人是通过创作、生产的过程来进行技艺传承的,那么产品是不是可以免税。还有,非遗项目需要扶持的话,是不是可以贷款。另外,也要考虑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的退出机制问题。有些地方对于非遗的申报,只把它看成经济资源,申报的时候提出了很多措施,但申报成功后全忘掉了,经费也不投入。还有的传承人在进入名录后,因为种种原因不能按照规律去传承,放弃了对传承的职责。这些情况经过检查核实后如果确实如此,按照一定程序应该要退出,而且退出的同时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不能说退出了就没事了。张廷皓(全国政协委员、前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院长):
建议设立国家文物保护督察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旅游开发中破坏文物和文化遗迹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些地方在《文物法》的执行上令人担忧。比如,西安在发展旅游事业的过程中,城墙的经营权在两三年前归属了一家房地产企业。结果,现在城墙上出现了不少供游客骑用的电瓶车,致使城墙上一些地方被压得坑坑洼洼。还有在城墙上钉钉子、打标语、打广告、做花灯,一个非常庄重的遗迹被弄得花花绿绿,安全存在很大隐患。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的资产经营,这无疑违反了《文物法》中的相关规定。还有,在镇江考古发掘的十几个宋元运河粮仓遗址,遭遇了当地某房地产公司的强行建设,推光了大部分遗址,地方政府没能依法执政,在执行《文物保护法》上出现了严重问题。
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一定要严格遵守现有的文物保护制度,并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执法监督体制。建议设立国家文物保护督察机构,监督、检查各地方政府执行和落实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文物合理利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