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将设退出机制受到媒体重点关注。
文化部表示,将定期组织评估检查,对不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的将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关责任。同时,从2011年开始,对非遗传承人每年资助将从8000元增加到1万元,鼓励和支持开展传承活动。文化部同时表示,目前“非遗”仍然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有的地方和单位只看重入选名录的社会影响,保护措施不落实。文化部正在采取措施,引导这些地方将工作重点从申报转移到保护。在今后的国家级名录项目评审中,将进一步严格把关,对申报热降温,把保护的实事做实。
从新闻来看,国家建立退出机制的目的很明确,主要是为了纠正“申遗”中出现的问题和乱象。应该说,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为了拯救和保护,但目前的现实是,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文化遗产,都被地方政府当做了一条相当有效的发财之道,成了发展地方经济的突破口。在全国各地,“申遗”几乎与“非遗”同时成为一个专有名词,“申遗”与发展旅游也直接画上了等号。这不仅造成历史文化资源的地方性争夺,各地也常常有令人瞠目的“申遗”花费曝出,包括很多财政相当困难的地方,在这方面出手都是相当的阔绰。一个地方,但凡跟历史文化扯得上关系的地方,要是不“申遗”就要被斥为“抱着金饭碗要饭”,“申遗”成功了就等于商业开发完成了一半,剩下的就是旅游业的高歌猛进了。
理性看待“申遗”,端正“申遗”的目的,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要求和呼吁已经很强烈,也已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反观地方,申报热过了一波又一波,却丝毫没有降温的迹象。由此看来,以退出机制纠正非遗的过度商业化行为需要解决两个前提:
一是退出机制能否根本扭转“申遗”的利益驱动。地方政府对文化遗产竭泽而渔地商业开发,根源在于地方政府本身具有强大的牟利冲动,热心利用文化遗产迅速制造GDP。如果不能真正端正政府的职能,扭转地方政府公司化的取向,所谓的“定期评估检查”,无非是地方政府多完成一次申报,迎接检查和接受检查的目的和积极性直接取决于遗产的商业价值,而非遗产本身。
二是退出机制必须以非遗的文化价值为立足点。我们要清楚的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保护名录不是评选个人先进,对非遗进行定期的评估检查,检查的是地方政府的行为,而非文化遗产本身。就拿京剧来说,作为文化遗产,其历史文化价值是相对固定的,地方政府的保护是否足够,开发是否有度,与京剧本身的文化价值大小是两码事。如果地方政府出现重申报,轻保护的状况,就将文化遗产本身清除于名录之外,恐怕也是有待商榷的办法。